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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才奖励第十六条人才扶持: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鼓励条件的各类人才,比照其个人所得对公司的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上述人才在本市购房的,给予进一步的扶持。第十七条研发项目奖励:在公司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项(含国家及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公司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奖励项目第一主人,最高额度为30万元。第十八条获得称号奖励:对获得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政府奖励的基础上,三年内给予200元/月的津贴。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第十九条专利奖:第一专利权人获得的职务专利等知识产权按以下标准奖励:1、国家发明专利,奖励3000万元/项。2、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600元/项。3、外观设计专利,奖励800元/项。第二十条论文及著作奖:对有公司署名,在国家二级刊物以上发表的论文(包括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给予撰稿人800元/篇的奖励。如获奖,根据得奖大小及影响力增大奖励额度。第五章奖励审核和发放第二十一条所有奖励第年核发一次,于每年12月1-30日办理。第二十二条审核和发放程序:1、各部门在年底将本部门符合奖励办法的立项批复、获奖成果证书、专利证、荣誉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交由综合办人力资源审核。2、综合办人力资源将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呈报总经理审批,经审批后将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3、公示期结束后,由综合办人力资源开具奖励清单交由财务部统一发放。第二十三条科研及开发等项目奖励属项目组所有成员,奖金分两次发放,项目立项当年发放50%,项目通过验收当年发放50%,由项目第一主持人负责分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综合办人力资源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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