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2001年6月交付给业主使用。该小区由开发建设指定被告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2008年2月,小区业主会议决定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008年2月14日业主委员会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备案。 2009年9月6日—7日,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通过选聘北京杏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杏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2009年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正式形成决议:选聘北京杏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杏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生效。 2009年9月17日,被告自动撤管。但是,被告继续滞留小区,拒绝移交物业,并非法控制物业管理用房、配电室、水泵房等业主共有房屋和公共设施。2009年9月18日,经朝阳区信访办、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朝阳区望京街道办事处等机关协调,被告仍然拒绝撤离和移交。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位及公共设施具有共同管理权。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被告已经在没有资格对滞留小区,并无权继续占有小区业主共有的场所、场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被告的非法滞留小区,已经构成对业主共同管理权的妨碍,被告应当立即撤离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区域。被告违法继续占有小区物业,已经构成对于业主对该资料共同共有权,依法应当返还。被告非法控制配电室、高压水泵房等设施、设备以及电梯维修、维护资料,给业主的生活构成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被告非法控制已经归业主共有的地下车位和车库,已经构成非法侵占,应当立即排除妨碍。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