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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户用地本着尊重历史,适当照顾的原则,原老宅基地(指1982年以前的)一处在0.35亩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拨给0.35亩;不足0.35亩的,按实际面积拨给;新批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划拨,原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扩建住房,使用农用地以外其它土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填写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并签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注意见同意后,报县土地管理局。    (三)经县土地管理局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农村村民新建、扩建住房,需使用农用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报县土地管理局,由县土地管理局报有批准权的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在原有宅基地内翻建、改建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第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土地管理局责令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土地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昌平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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