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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及反腐败机制问题研究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由人大批准。第四,除必要的调任、委任、任命、决定之外,尽可能避免领导人通过调任、委任、任命、决定等方式产生,更多地通过选举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使权力来源于人大和自下而上的选民,而非来源于国家机关系统内的自上而下和党组织。(二)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创新对政府的预算监督制度。西方国家议会的实践和经验表明,利用议会拥有的财政审议权来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手段。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人大拥有财政审议权,可以通过对预算、财政拨款和决算的审议,对政府实行强有力的监督。而且我国在1999年就设置了预算委员会,今后,我们应将预算监督的程序与实质联系起来,以严格的程序保证实现真正的预算监督,防止政府权力的异化与扩张。改革司法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确保司法机关的垂直领导及独立性。权力的本质特征要求权力的制约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制约权,不受其他任何势力的非法干涉,要求制约者只向赋予其制约权的组织负责,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包括组织机构依法设置的独立性,工作人员依法任命的独立性,制约活动依法进行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这已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我国司法机关的双重领导由于容易受人情关系影响,因而监督大打折扣。只有使司法机关拥有相对的独立性,才能使其比较容易做到大胆地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应建立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司法机关只受上级司法部门的领导监督。(三)建立和健全预防、惩治权力腐败的法律体系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廉政立法,依法治腐。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职人员的口常行为,以法律的行为明确界定是非的标准,用客观标准确定廉政和腐败的内涵及外延,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因为腐败与人治是相生相依,互为因果关系的,是内在于体制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生活中的常规和通例。人治体制下,不论怎样开展一次又一次的反腐斗争,腐败总是趋向于并实际上愈演愈烈,直到最终体制不存。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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