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村委会兴办公益事业捐资捐助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情况。Р第十七条村委会对于接收的捐资捐助物资不再有使用价值后,在经得捐资捐助人(单位)同意后,可以转让。Р转让情况及转让的资金或物资使用计划要通报捐资捐助人(单位)。Р第十八条 村委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Р第十九条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村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村委会招投标后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村委会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Р第二十条捐赠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村委会要适时邀请捐赠人到项目地开展调研活动。Р第二十一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Р,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认定。Р第三章规范与管理Р第二十二条村委会应设立捐资专项账户,专项管理。捐赠物资建立分类账,登记表册。Р第二十三条村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并接受乡镇经管部门的监督。Р第二十四条村委会在接收捐资捐助时,要向捐资捐助人(单位)出具相应的国家承认的接收凭证。Р第二十五条村委会发放款物以及因发放款物需提取办公经费的,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表决。要登记造册,要公开发放程序等,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Р第二十六条捐资捐助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Р第二十七条村委会在接收捐赠物资后未及时发放造成损坏、变质等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村委会负责补足并发放。Р第二十八条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资捐助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九条捐资捐助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在村内开展捐资捐助行为。Р第四章附则Р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