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和签订责任状等情况。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及下达的计划建设工程,总体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的处数、建设内容、解决人数等情况。三、工程质量:构筑物、机井、混泥土结构工程、砌体结构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工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四、资金投入:国补资金到位、地方配套计划落实情况以及管理、使用情况、群众投劳折资情况。五、建后管护:包括工程建档、建卡情况,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情况,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核算和征收方式、折旧费专户储存等。第三十四条分级验收: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自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准备好竣工总结、图纸、质量鉴定报告、财务结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报请进行县级验收。县水利(务)局商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集中式供水工程逐个进行验收,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应有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要逐户签字验收。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看资料、实地检查、征求受益农户意见后,评定工程质量。对不合格工程应帮助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验收小组应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交付使用的意见。提交有关材料,请求进行地级验收。二、地级验收:地(州、市)水利局商有关部门组织地级验收小组,在县级验收的基础上,每个县抽查的点不少于20~30%,对不合格的工程点及不合格县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善。地级验收完成后,提交有关材料,请求进行省级验收。四、省级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组织省级验收小组,对各地(州、市)进行验收。在地级验收的基础上抽查20~30%的县,对不合格县及地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善。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和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确保工程尽早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