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安徽省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算。已建改建工程的总投资按现值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Р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Р(一)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总表;供水进户的应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点要安装水表并有专人计量。Р(二)实行预收水费或凭票供水制度。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可直接向用户计收,也可由用水户协会代表向用户计收,不得加价。Р(三)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Р(四)供水管理单位可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Р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Р第三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的监督。Р第三十三条 各地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Р第六章奖惩Р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本办法,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Р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停止供水、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Р(一)私自接水、窃水者;Р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Р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Р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Р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者;Р(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