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差,确保工程外观质量。Р3、评价和认可(1)在首件工程完成后 7 天内(混凝土工程指拆模后 7 天内)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对已完成项目的施工工艺进行书面总结,对该项目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评意见, “追根溯源、穷追不舍”,提出相应质量改进措施,以《首件工程认可申请表》(公通-32)报监理和公司认可。监理组、总监办和公司的各自审查认可期限不超过 3 天。(2)评价前承包人和监理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测,以充实评价依据。(3)首件工程施工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首件工程概况;②首件工程主要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 ③首件工程施工情况; ④各工序检测试验数据及相关报告; ⑤首件工程质量评价; ⑥首件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技术问题及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⑦推广的意见和建议。(4)首件制评价责任体系应坚持“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承包人作为施工责任主体, 承担自评责任, 评价时应提供施工工艺措施、自检资料、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责任人姓名。驻地监理组和总监办承担复评责任,监理组必须提交该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评价资料。公司最终确定是否认可首件工程。(5)对重要的工程项目,经公司提出,可以组织专家召开专题会对首件工程进行审查认可,将会议纪要作为审批的附件。(6)对首件工程的评价意见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等,优良工程推广示范,合格工程予以接收,不合格工程责令返工。Р4、推广和实施监督实行首件制,是通过首件优良工程的示范作用,带动、推进和保障后续工程的质量,后续工程的质量不能低于首件工程标准。承包人在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认可的首件工程质量改进措施进行施工,驻地监理组严格监督承包人按首件工程确定的标准实施后续工程。将首件制执行情况纳入质量考评内容,必要时组织现场点评,以确保首件制的严格执行。Р五、首件制的资料管理首件工程认可的检查用表,均须采用附表格式申报,并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