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Р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Р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Р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及其他原因,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Р第三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Р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Р(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Р(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Р(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四)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Р(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Р第十五章纪律和监督Р第三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Р(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Р(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Р(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任免决定;Р(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中层管理人员的决定;Р(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Р(六)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职级待遇,自行决定保留职级待遇;Р(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