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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劳务收费项目外,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Р      Р      二、土地政策Р    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各类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Р    第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环境保护、城市道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Р    第十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Р    第十一条  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或由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减免50%。Р    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减免20%。 Р            Р三、服务承诺Р    第十三条  开发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Р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如期足额到位后,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银行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Р    第十五条  开发区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法则,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法律、中介、物业管理等各项服务。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开发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Р    第十六条  开发区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对引进资金来开发区投资的中介人,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开发区管委会从该项目上缴税收中奖励引资额的2%。 Р            四、其它Р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Р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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