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省级成品储备大米的轮换费用以原粮计算,由管理部门按照每年每吨160元标准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省级成品储备油的轮换费用由企业承担。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须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报送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有关统计报表。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二十八条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将省级成品储备粮油与其他物资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第二十九条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和《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对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管理和检查。在检查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时,承储企业必须提供所有同品种成品粮油的统计和保管台帐,对同品种成品按性质分别核实其库存数量。对查出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存在有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第三十二条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的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提出整改意见,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第七章处罚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局责成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有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健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