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上海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对城管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应当按照《上海市城管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Р第十五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设备或者城管执法网上办案系统。Р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对于以下情形的音像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Р(一)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证据使用的;Р(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Р(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Р(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形。Р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经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Р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Р执法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Р第十八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执法评议考核,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Р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Р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影响案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Р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Р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Р(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Р(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Р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Р Р)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