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以上领导 备注Р 一类地区 200 350 400 450 含:京、津、沪、藏、经济特区、直辖市(不含重庆) Р 二类地区 180 310 350 400 含:淅江、江苏、山东、福建、广西、新疆、内蒙、广东Р 三类地区 150 270 310 350 Р Р 省内地市 110 200 230 250 Р 省内各县 80 160 200 220 Р 附件六: Р 费用开支中的处罚规定Р 一、 Р 凡在费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以虚构业务报销费用等行为者,一经核实,除收缴所报费用金额外,按虚报金额的2倍给予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审批签字同意报销的各机构负责人、部门领导给予同等处罚; Р 二、对于在费用报销中由于财务人员未坚持制度造成公司损失时按公司费用报销制度中财务人员的责任有关规定执行; Р 三、以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弄虚作假、虚报费用、违反制度的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Р 1、 给予当事人严重行政处理,收缴多余款项; Р 2、 处以当事人应报销总额的60%以上的罚款; Р 3、 审核人员由于审核不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处以不低于错报总额20%以上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