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对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的、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干部职工,进行告诫,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Р(2)纠正偏差。对在执行方针、政策、决定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职工通过书面或面谈等方式,告知其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Р3、实施期限Р诫勉纠错的期限根据诫勉纠错对象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诫勉纠错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其纠错落实情况。Р(三)责令整改Р责令整改立足于保护和挽救干部职工,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以不予处分的干部职工,通过限期整改和强制履行,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Р1、适用范围Р(1)诫勉纠错后仍未改正的;Р(2)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Р(3)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的。Р2、实施方式Р(1)限期整改。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以不予处分的干部职工,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Р(2)强制履行。对诫勉纠错后仍未改正的,或对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剖析其错误根源,强制其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行跟踪督促。Р3、实施期限Р责令整改的期限根据责令整改对象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令整改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Р(四)处置结果的运用Р1、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的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