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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7 |  大小:292KB

文档介绍
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所需要材料和办理方式。Р第四条不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其它办公室或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办公室或窗口。经办办公室或窗口无人时,应告知联系电话。Р第五条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一同解决。Р第六条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承办部门。Р第七条对于群众电话询问或反映情况,要向来电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认真听取来电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按程序和规定及时处理,不属于业范围的事项,要告诉来电所映情况的渠道及有关办公室和领导的电话。Р第八条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Р”,对相对人拟办事项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推诿扯皮,不置之不理。Р第九条各部门或窗口要建立首问责任制登记簿,详细记录相对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Р第十条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Р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Р2、未及时将相对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Р3、对相对人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相对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Р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相对人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相对人举报的;Р5、玩忽职守、徇私,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的事不办理、不落实,给工作造成损害的。Р服务承诺制Р第十一条服务承诺制是指本办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Р第十二条服务承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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