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答复等文书,采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大的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监督被投诉人履行相关责任,被投诉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监督该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工作部门应在处理决定、书面答复送达后十日内填写《投诉案件结案登记表》,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结案意见。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建立投诉档案,一事一卷。卷内应包括《投诉案件受理登记表》、投诉书、询问笔录、相关证据、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对投诉人的答复、送达回证、《投诉案件结案登记表》等材料。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应保持冷静的态度,举止文明,语言温和,有理有节,对因工作人员作风粗暴,导致激化矛盾的应给予严厉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被投诉人阻挠、变相阻挠投诉人投诉,打击报复投诉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诉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诉人无理取闹,辱骂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可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莱芜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