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Р第二条本责任追究制是指对政务服务中心机关科室和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Р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Р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窗口岗位责任人的责任。Р(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应当受理、审批而不予受理、审批,或答复简单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进行推诿、拖延或者刁难的;Р(二)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审批许可费,或者非法设立有偿咨询服务的;Р(三)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Р(四)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Р(五)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Р(六)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的;Р(七)应当报告事项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Р(八)故意拖延或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Р(九)在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的;Р(十)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Р(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情形。Р第五条在行政审批受理、办理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规定直接交有关部门处理。Р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要依托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责任岗位、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和审批事项办理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将行政审批退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特别是对同一申请人办理同一事项作两次以上退件处理的,要重点跟踪,督促办理。Р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第八条本制度由??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