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当事人直接承担赔偿费用的20%。Р九、擅自超范围诊疗或手术,发生医疗纠纷后造成医院赔偿的,由责任科室承担补偿费的20%, 对于主要责任人的处罚由科主任或者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决定。Р十、对于开展新项目、新技术,科室要充分向患者告知。未告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造成医院赔偿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Р十一、对于手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是手术中改变告知事项时(例如:手术时主刀医生变更,手术中一次性材料变更等)造成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30%。Р十二、因医疗文书不健全、书写不及时、不规范,或者病历丢失,或者篡改病历或者没有手术记录而导致我院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上级医师不审阅一并要追究上级医师连带责任。Р十三、医务人员擅自从医院外厂商为患者购买使用医用材料、药品,出现纠纷后,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30%。Р十四、凡我院医务人员外院会诊或者手术,未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院外发生纠纷争议并赔偿的,属于个人行为,由当事人直接负责,与医院无关。Р十五、对于医院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因其他方面的社会因素而发生赔偿的,科室或者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Р十六、医技、药剂、护理等医务人员和后勤保障等相关科室出现的误诊、误治或延误抢救治疗时机等导致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Р十七、对于医疗纠纷发生后,给医院造成赔偿或者重大负面影响的,医院的相关处理意见,在科主任会上通报。Р十八、对于2012年4月1日以前的医疗纠纷(即使2012年开始投诉或者诉讼),不参照本规定处理;对于2012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新的纠纷,参照本规定处理。Р十九、本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废止。Р二十、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医务科。Р 2012年4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