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买卖合同相关法律和案例培训讲义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132KB

文档介绍
转让,实际是合同主体的变更Р2、转让必须经过对方同意Р3、问题的提出:签约主体要求变更,以法人变更等为理由Р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Р【备注17:合并和分立的法律责任】Р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公司收购中运用广泛Р四、买卖合同的规定(物权转移,标的物交付和风险的转移;产品质量的确定,及时检验的义务,及时通知的附属义务)Р第九章买卖合同Р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Р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Р【备注18:标的物交付】Р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Р交付后的法律风险转移Р可以约定交付后,所有权保留,34条Р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Р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Р【备注19:物的交付,需要附带相关的资料】Р1、问题的提出: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发票和单证需要移交和查收Р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Р【备注20: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的特殊约定】Р专门设计的需要特殊约定Р参与设计的需要共有产权Р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Р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Р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