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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发现该网站仍在进行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而且截至日期改为了10月10,他已经拍卖成交的3台电脑正在以他的拍价为底价继续拍卖,10月9日公布了第二次拍卖结果。对该著名拍卖网站出尔反尔的做法,赵某当即提出抗议,认为网站违约,必须承担责任。于是赵某把这家网站的主办者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和某国际拍卖公司等多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给付他拍得的3台电脑费用,赔偿电脑贬值损失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Р 问题:赵某拍得的3台电脑是否有效?为什么?Р无效,由于赵某的拍卖价低于海星公司电脑的最终成交保留价,所以他的拍卖不成功,电脑买卖合同不成立。但是拍卖成功的误解是由于该拍卖网站的技术故障导致的。所以法院判决作为网站主办者的两家公司退还赵某汇款,赔偿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Р案例四:Р原告刘京胜1995年翻译出版了西班牙著名作家塞万提斯的名著《堂吉诃德》。2000年10月,原告上网通过搜狐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内容时偶然发现,通过被告搜狐网站与其他三个网站的链接,任何用户都可以全文浏览或下载三个版式的该译著;而原告从未授权或者许可包括搜狐在内的任何网站上载《堂吉诃德》一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被告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10万元损失。这是我国第一件因网络链接而引起著作权纠纷的案件。Р问题:“搜狐”网站是否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为什么?Р虽然由网络服务商(ISP)对其链接传输的所有内容是否存在瑕疵进行筛选判断是不现实的,但是被告搜狐公司必须为它得知侵权后没有及时停止该行为而付出代价。网上信息发布如果构成侵权行为,应由信息提供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提供网络技术的服务商一般不应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同时指出,搜狐公司在2000年10月得知其链接的网页上有侵权内容后,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停止这个链接,制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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