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条件不复存在的。Р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奖励:Р(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Р(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发生,使用工单位或职工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Р(三)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Р(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Р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和评先活动。Р第四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享有会员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加入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或将党团关系转入用工单位,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Р第四十一条建立劳务派遣人员职业生涯发展通道,对在相对重要的生产技能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具有专业对口大专及以上学历、技能水平较高、工作业绩突出的劳务派遣人员,当用工单位同类岗位招聘时,可择优招聘为正式员工。Р第六章工作要求Р第四十二条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全面梳理和检查本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查找问题和不足,准确掌握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企业资质、员工资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岗位、用工比例、薪酬保险等相关情况,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动态管理。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Р第四十三条集团系统各用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统一纳入企业岗位管理体系,按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劳务派遣岗位体系及准入制度。应逐步梳理、规范劳务派遣岗位职责,用制度规范劳务派遣岗位的使用标准及上岗条件,明确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范围。Р第四十四条各用工单位应及时清理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不符的用工岗位,确保派遣用工岗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大、用工比例较高以及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