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率等综合因素确定。现阶段,火电、水电和风电等常规能源项目的折现率选取应不低于8%;煤矿项目的折现率选取不低于10%。集团公司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和企业发展状况定期更新折现率的取值。Р第七章基本经济评价指标Р第三十一条并购标的在实现正常生产运营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不能出现亏损。Р第三十二条并购标的在剩余经营期内累计经济增加值(EVA)为正值。Р第三十三条并购主体股东投资净现值应为正值。Р第三十四条国内火电、燃机、水电、风电等常规能源并购标的的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不低于8%。Р第三十五条国内煤矿并购标的的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不低于10%。Р第三十六条海外火电、燃机、水电、风电等常规能源并购项目的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不低于10%。Р第三十七条海外煤矿并购项目的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不低于12%。Р第三十八条对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参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定期公布的信息)的海外并购项目,其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适当提高。Р第三十九条具有战略意义的并购项目,经济评价指标可适当放宽。Р第八章后评价Р第四十条并购后评价工作分为自我后评价和中介机构后评价两种方式。Р(1)自我后评价:分、子公司在并购标的正常生产运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应组织系统内部专家进行自我后评价,编写并购后评价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Р(2)中介机构后评价:在自我后评价工作的基础上,集团公司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并购标的,组织相关分、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后评价,编制并购后评价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备案。Р第四十一条重大并购项目由集团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并组织编制并购后评价报告。Р第四十二条并购后评价的重点是将后评价报告与并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前后对比、分析和评价,目的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建议措施,并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Р第四十三条并购后评价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Р第九章考核Р第四十四条并购考核工作是以并购后评价报告及其它评价方式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