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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务派遣人员进行综合评定;(三)?劳务派遣人员由所在部门单独进行考核,按照10%优秀率产生优秀名单。优秀名额不占部门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指标。第九条考核评定等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优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踏实、勤恳,责任心强,服从工作安排,勇挑重担,工作实绩突出;(二)?合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三)不合格: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延误工作或在工作中造成责任事故。考核为优秀的,须写明相应事迹;考核为不合格的,须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用工部门将考核表及结果上报人事处;学校审批、确定考核等次。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待遇(一)?劳务派遣人员经连续2次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下年度月基本工资增加200元;经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的,下年度月基本工资增加100元;(二)?劳务派遣人员月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人事处作相应调整;(三)?劳务派遣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公积金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代缴。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及用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依法立即解除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并退回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二)?提供虚假证书、证明等材料,骗取学校或劳务派遣机构聘用;(三)?造成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对学校名誉、财产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个人人身、财产损失;(四)?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害学校财物;(五)?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六)?严重违反学校或用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用工部门发现劳务派遣人员具有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交由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上海政法学校解除劳务派遣用工关系通知单》(详见附件7),并提供详细的证明(证据)材料,由人事处转劳务派遣机构备查,同时办理解除派遣用工关系及劳动合同手续。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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