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进行招标或不适宜招标等特殊情况。Р其中(二)、(三)情况,应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经相应管理单位批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应事先完成审批、核准。Р第六章采购计划Р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采购需求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需求计划,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按采购管理范围审核后逐级下达采购计划。Р第三十条需求计划包括年度需求计划和追加计划;采购计划包括年度采购计划、季度采购执行计划和月度采购工作安排。Р第三十一条基层企业以年度综合计划、财务预算和项目进度安排为基础,平衡利库后提出全年采购需求,编制上报一、二级集中采购Р年度需求计划。Р第三十二条分子公司接收一、二级集中采购年度需求计划,预审并平衡利库后:Р(一)编制一级集中采购年度需求计划,于11月3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其中:工程类和服务类年度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物资类年度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Р(二)编制下达二级集中采购的年度采购计划。Р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接收一级集中采购年度需求计划后,各相关部门预审并平衡利库,同时按管理权限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计划由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Р第三十四条年度采购计划内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需要新增采购需求的,由基层企业按年度需求计划流程上报追加计划,其中:Р(一)一级集中采购追加计划原则上按季度审批,经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纳入一级集中采购的年度采购计划。Р(二)二级集中采购追加计划经分子公司审定后正式纳入二级集中采购的年度采购计划。Р第三十五条基层企业依据年度采购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季度采购执行计划建议,上报分子公司审查后:Р(一)分子公司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下个季度的一级集中采购执行计划建议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照集中规模、批量整合的原则编制下达下一季度一级集中采购执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