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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关于加强民营医院的工作意见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术规范与标准,及时对民营医院进行分等定级,加强对民办医院执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的监督。加强民营医院医德医风教育,依法诚信服务。民营医院应自觉接受卫生、药监、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建立和完善民营医院行业协会,在维护民营医院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强化行业自律与协调,开展民营医院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和预警管理等民营医院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Р 十三、加强对民营医院工作的领导,营造有利民营医院发展的宽松环境。Р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营医院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和办事日程,把发展民营医院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民营医院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切实帮助民营医院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特别是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药监、物价、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营医院享有与公立医院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Р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医院合法的医疗活动和正常医疗秩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民营医院检查。严禁对民营医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营医院合法财产,严禁强行要求参加不合理的评比、报刊征订、竞赛、研讨等活动。对上述行为,民营医院有权拒绝和举报。Р维护良好的医疗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所有民营医院依法平等地参与医疗市场竞争。大力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和不规范医疗行为。Р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各县(区)、各部门以前下发的文件及规定,凡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Р十五、本意见解释权属市卫生局。Р (此件发至县区)Р主题词:民营医院发展意见Р Р 中共宿迁市办公室Р 2006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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