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5.12.4.1.2对于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进行全面评估,将变更以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提出合理化建议。Р5.12.4.1.3分析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是否在控制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而有可能超出控制范围时,提醒业主注意。Р5.12.4.2和业主以及监理单位密切合作,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在施工之前变更,以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Р5.12.4.3对设计变更进行现场监督和重大事项记录,并简要载明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变更产生的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提出单位等。为竣工结算提供详实可靠的资料。Р5.12.4.4对设计变更实施过程进行跟踪,主要跟踪以下三点: Р5.12.4.4.1设计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在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生变更,则计算因牵扯到按原图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拆除费等。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Р5.12.4.4.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则要提请业主注意回收。Р5.12.4.4.3特别要提请业主注意,对于调减或取消项目也要签署设计变更,以便在结算时扣除。Р5.12.4.5对设计变更进行分析,以便追究责任方的责任。可能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Р5.12.4.5.1若由于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等费用,由造价工程师协同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Р5.12.4.5.2若由于监理单位的失职或错误指挥造成设计变更应由监理单位承担一定费用。Р5.12.4.5.3由于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费用应由设备供应单位负责。Р5.12.4.5.4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造价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