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委托人申报。委托人发现上述情况存在的,有权要求咨询人予以回避。若咨询人未主动委托人申报或拒绝回避的,委托人将书面予以催告,咨询人在委托人催告后5日内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需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Р3.4若咨询人的工作人员、指派人员与第三方串通,为第三方谋取非正当利益,或与本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材料设备供应方等委托人的相对方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发生佣金、回扣、津贴、加班费等好处费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以及各种吃请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需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届时委托人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则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1000元/人次违约责任以及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Р3.5咨询人必须亲自履行本合同的主要工作(部分钢筋计量工作除外),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咨询人需按照本合同专用第3.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Р3.6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服务酬金总额20%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解约方应当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Р3.7咨询人应保证审价质量。总承包工程(采用总价闭口包干合同、变更应不超过20%)竣工结算阶段,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上报委托人的审价金额,如因咨询人计量失误、材料价格套用错误,经委托人复核或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或政府相关部门审计后核减率超过1.5%(以结算总价计),则咨询人应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如核减率在1.5%基础上每增加0.5%核减率、每0.5%增加违约金按合同金额5%计算。其他分包工程结算金额100万以上的,如经委托人复核核减率超过3%,分包工程结算金额100万以下复审核减超过3万元的,咨询人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