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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Р  Р  第十二条〈拆迁规定〉Р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消火栓的,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Р  Р  第十三条〈审核期限〉Р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审核、拆迁审批、竣工验收的期限,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消防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Р  Р  第十四条〈禁止规定〉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Р  禁止下列行为;Р  〔一〕埋压、圈占消火栓;Р  〔二〕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火栓.Р  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Р  Р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Р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消防法》和《消防条例》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消防法》和《消防条例》没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Р  〔一〕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职责,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警告.Р  〔二〕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Р  Р  第十六条〈治安处罚〉Р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Р  第十七条〔当场执行〉Р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消火栓,作出责令赔偿或者罚款决定,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执行;但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可不予当场执行.Р  Р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Р  市公安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Р  Р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Р  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1978年4月19日##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的《##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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