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不得擅自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Р第六条市长或副市长对应主任或副主任在会前应当及时与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有效衔接、沟通,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Р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会议的主要职责:Р (一)会前涉法议题把关审查,法律顾问应邀可提前对上会的涉法议题材料进行会前审查,提出法律意见;Р (二)对研究讨论涉及政策性事项,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议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Р (三)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政府重要决策的法律论证;Р(四)根据会议需要,提供其他方面的法律服务。Р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服务时,为确保文件起草、事件处置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得就同一法律服务项目更换法律顾问。Р第九条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会议时,必须严格遵守会议Р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Р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政府会议提供法律服务情况纳入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政府法律顾问中律师的考核情况纳入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本人执业年度检查考核。Р 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会议的相关具体事宜由市法制办与市司法局负责办理。Р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负责解释。Р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Р附件:1.嘉兴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会议联系单Р 2. 嘉兴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会议记录单Р附件1Р嘉兴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会议Р联系单Р会议名称Р会议召集人Р会议时间Р会议地点Р需列席议题名称Р建议列席Р顾问姓名Р列席时间Р需政府法律顾问解决事项Р联系人Р联系电话Р注:此表一般由市长或副市长对应主任或副主任填写,会前2个工Р作日前交法制办。Р附件2Р嘉兴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会议Р记录单Р会议名称Р会议召集人Р会议时间Р会议地点Р列席议题名称Р工作情况Р列席人员Р联系电话Р注:此表由政府法律顾问填写,会后一周内交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