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的,可发函催办或约谈,未说清楚的,要求其作进一步说明。被反映对象拒绝回复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信访调查。对有错误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Р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信访监督结果进行认真审核,视情况作如下处理:Р(一)对被反映对象已说明情况,经办室(人)初审认为不构成问题,同意被反映对象所作说明及整改的,报经原审批领导批准,予以了结,并酌情回复被监督对象。Р(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Р(三)对如实说明问题,但确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案件检查规定办理,但可从轻或减轻处分。Р(四)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并从严处理。Р第十二条信访监督工作归口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举报中心)管理,有关室实施信访监督所发函件应到信访室(举报中心)统一编号,并在领导批准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信访监督有关材料送信访室(举报中心)备案。实施信访监督的有关情况,可由信访室(举报中心)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Р第十三条凡署实名举报要求回复结果的,应将信访监督结果回复举报人。Р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机要邮寄或派员递送信访监督的有关函件。信访监督所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照信访案件卷宗归档要求整理存档。Р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信访监督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信访举报工作纪律,不得将信访举报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被检举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泄密、失密的,应严肃追究责任。Р第十六条实施信访监督后,群众对同一问题仍然反映强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Р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Р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