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河北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88KB

文档介绍
设,政府投资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执行,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药品,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人员。服务人口在1000名以上的村卫生室,每增加500-1000名服务人口应增加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人员。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对目前暂未设卫生室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或临近的村卫生室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一)负责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三)协助乡镇卫生院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工作。(四)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普及卫生知识。(五)开展妇幼保健,做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六)协助做好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八)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做好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登记、报销及医药费用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九)负责农村卫生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三、行政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办法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行政村卫生室,按本村户籍人口每人每年给予4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