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电信建设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制度和电信安全保障制度。《电信条例》是我国有关电信行业的第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它的出台,为我国电信行业的运行和管理提供了依据。在此之后,为确保《电信条例》的贯彻执行,政府围绕《电信条例》先后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电信条例》的授权范围内,原信息产业部将《电信条例》确定的八项管理制度具体化,前后共颁布了数十个部门规章:全国各地则从本地情况出发制订了一些相应的实施办法。1999年电信行业打破垄断,各运营商之间在互联互通、价格资费竞争上出现混乱的局面,为解决上述问题,在2003年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中组部、国资委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与《电信条例》不同的是,该文件是我国在电信市场监管方面第一个专门的法规性文件。这些围绕着《电信条例》所产生的系列行政法规,构成了初步完善的电信管理法规体系框架。Р3、电信监管内容Р目前我国电信监管领域主要有八大职能:市场准入、互联互通、电信资费、普遍服务、电信资源、设备与建设、服务质量和网络信息安全。但随着业务融合、终端融合和网络融合的发展,产生新的监管对象,对不同的监管对应着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于传统的电信网络业务,仍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专业性电信监管机构实施;对于网络型内容业务(电信网+互联网),实行网络集中,内容分离,由水平分离监管机构重叠型监管;对于融合性新型业务(电信网+互联网+电视网),由融合型监管机构协同管理。Р对于这三种不同的业务类型和领域,监管力度的强弱也有各自的区别,传统电信网络侧重于市场准入、电信资费和设备建设,网络型内容业务侧重于互联互通和市场准入,融合性新型业务侧重于服务质量、网络信息安全和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