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责任的例子时,认为某一准则之所以不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立法原则,不是因为其运用会造成逻辑上的矛盾,而是由于人们不愿使之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③”。以道德法则为核心的道德形而上学更重要的变革还在于把理性从科学扩展到了道德领域,将形而上学的超验对象从认识领域转移到伦理学领域,以道德类型的形血上学为伦理学提供了根本前提。在康徳之前,休谟认为在人类行为领域,也就是在伦理学的意义上讲,人类的理性不能单独提供行为的动机,理性只能为激情提供策略和技巧,这实际上是把理性贬低成为作为人类欲望的“师爷”。当然他也开了功利主义的先河。但康德坚决维护了理性的尊严,他认为休谟所说的理性,只是人类的知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纯粹理性的概念。这样就高扬了理性,使理想在道徳哲学屮的地位和在自然科学屮的地位一样,都成为了最普遍的基础。就像在前文提到的,康德为人类的准则是否符合道德找到了一个唯一的、绝对普遍的检测标准,就是定言命令式的道德法则,一定程度上就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方法。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和a由意志基础上的定言命令成为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实践理性总原则和作为“最高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前提。康徳否认了把道德法则建立在感性活动和经验主义之中的可能性,认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和定言命令不仅是先验地形成,而且总是先于并外在于经验而作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确定善恶决不能借助于行为经验,也不能借助于行为的效果,而只能借助于先天纯粹特征的道德命令來确定。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普遍性在于意志出于义务、责任并以对道徳命令的敬重血行动。出于义务、责任对规律和命令的尊重就是对人类理性和自由的尊重。这种强调道德的非功利性和对经验的超越性,在伦理学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引发了道德哲学领域内的“哥白尼式”的革命。:①《康德的道德哲学》,牟宗三;②《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康德;③《康徳道徳哲学详解》,邓晓芒12哲学范亦洁H1121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