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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思考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确。一是要明确界别的产生依据和性质。界别不是任意划分的。经济生活的多样性和利益的多元化,社会分化成不同的社会阶层,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结构,是界别产生的经济社会基础。因此,界别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政治结构,代表了不同社会群体的政治利益,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双重属性。二是明确基本的界别构成。尽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会不断出现新的社会和政治组织,但基本的社会和政治组织是稳定的,并且这些基本的社会和政治组织也是稳定社会的主体,政协基本的界别构成要反映出这种稳定的社会结构,这些基本的社会和政治组织应是政协的基本界别。同时,还要适当吸收一些新产生的社会和政治组织参加政协,但是要保持政协界别设置的稳定性,防止出现界别设置过杂过乱过于随意性的情况。三是明确界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有加入和退出政协的权利,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等基本权利;明确各个界别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规章制度等基本义务。5.要进一步加强委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委员的主体权利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委员的一项政治性权利,是对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作为一种积极的权利,法律除要求国家机关对委员公开政府信息外,还应赋予政协组织主动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的权利。二是建议权。委员建议权是委员的重要权利,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委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于委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相关国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程序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委员。三是言论免责权。言论免责权对于委员畅所欲言地发表意见、开展批评,防御和排除其它权力的干扰,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应在法律上明确保障委员在政协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上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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