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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政协政治协商实际运作的几点思考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程序,这一点在中央5号文件中已经明确。对哪些重要事项需要通过政协政治协商必须具体化,建议采用“例举法”加以规定,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行政区划调整包括撤乡并村、年度财政预决算、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重要人事安排等等。总之,采用“例举法”明确哪些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必须经过政治协商,使之具体化、有操作性。当然,随着情况的变化,列入政治协商程序的事项可以适时进行调整。此外,在有了“规定动作”之后,每年党委、政府和政协三方可以经协商选择其它需要协商的事项,作为“自选动作”,但要量力而行,做到少而精。三、调研在先,协商在后。毛泽东曾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正确的调查,也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对于政协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十分重要。在开展协商之前,必须就协商的事项进行认真、科学的调查研究,否则,政治协商就会沦为一种形式,甚至是帮不了忙反而添了乱。为此,在确定协商议题之后,政协要根据协商议题,及时组织相关政协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就协商议题涉及的区域、行业、人群等,听取意见建议,收集有关资料和调查材料,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唯有如此,在协商会议上,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才能有的放矢,有理有据地提出见解,使党委、政府的决策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四、口头书面相结合,郑重提出协商纪要。政协的政治协商虽说不是法定程序,不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但也不能“说了就算”,应采用口头与书面相结合方法,郑重提交协商纪要。从目前情况看,政协的政治协商主要是会议协商和书面建议两种方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会议协商,要做到在每次会议协商时,都要安排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对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详细记录。会议之后,要根据协商情况,整理撰写好协商纪要,报送给党委、政府,并抄送相关的部门单位,以作党委、政府决策时的参考依据。这一点必须形成制度,以防止协商流于形式,提高协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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