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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档案管理以及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等费用。(三M言息化手段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信息技术咨询等费用。)后续跟踪服务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创业孵化、技术支持等费用。第十二条培训补助资金对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培育对象可按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连续支持两年。第十三条培训补助资金标准:生产经营型按3000元/人予以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按1000元/人予以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第十四条培训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由当地财政部门将培训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培训机构。第十五条以后年度若中央政策有变化,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具体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将在年度实施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县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法按规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并进行备案管理。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鼓励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每个项目县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超过5个。第十七条市(州)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切实承担对所辖项目县(含扩权试点县、市)农民培训专项资金的监管职责,健全考评指标体系,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第十八条项目县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厅、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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