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质疑函(质疑低价)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最低报价,得30分。并以该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测算其它报价的价格分。我司认为xx该报价只有预算价的xx%;所有投标报价中次低报价的xx%。该报价为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根据我国Р《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Р“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意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显然,法律规定招投标应以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评标委员会也应当首先排除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而且,《招标投标法》第33条还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我国不同法律的这三条规定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交易所作的都是强制性规定。Р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Р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Р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Р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招标人应当要求xx就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xx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那么其投标报价是无效的。本次采购活动的价格分将剔除xx报价重新计算价格分并重新确定中标人。Р我公司有理由认为本次投标我公司综合得分应为第一名,同时对评标程序和结果均存在疑义。希望贵招标单位对本公司的质疑给予明确答复。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回复。Р质疑单位: (签章) 授权人: Р联系电话: Р 201 年月日Р抄送:抄送:xxxxx监管处。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