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全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在省建管局办公,具体负责全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Р (二)市地设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依据全省关于劳保费用的管理办法和具体规定,提出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意见,负责本地区劳保费用的审查、收取、结算、上解和下拨工作。Р (三)县级市设行业劳保费用管理站,在市、地行业劳保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市劳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其收取和拨付方案,须报经市、地行业管理办批准。Р (四)行政县及开发区由市地视情况设行业劳保费用收费管理站,负责本县劳保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代理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工作。Р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应于年初向省申报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经省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审查,财政厅批准后(基建项目、大型固定资产要专项呈文上报),由省行业管理机构拨入市地行业管理机构。年度计划下达后,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Р 第十六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Р (一)负责行业劳保费用的收取、管理、拨付、调剂;Р (二)负责对企业劳保费用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Р (三)负责编报劳保费用收支报表、工作经费预决算并及时报告;Р (四)负责向上级和本地行业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管理和工作情况;Р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劳保费用。Р 第十七条行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所需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表册、凭证等由省统一制发。Р 第十八条《行业劳保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由省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发。Р 第十九条劳保费用实行行业提取管理后,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Р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问题,在运行中由省以补充规定通知。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行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Р 第二十二条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