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XX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好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权益。Р Р第四章   监  督Р第二十一条 企业每年应结合劳动用工计划的申报工作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的用工存量、变量和工资情况,并填写《XX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统计表》,以便市国资委全面掌握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更好地指导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Р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当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范围。Р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使企业的招聘工作更加规范、合理。同时,应缩短审核(核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Р第二十四条 严肃企业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批复企业领导人员当年度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Р(一)在申报劳动用工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Р(二)未按批复的劳动用工计划组织实施的;Р(三)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Р(四)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题的;Р(五)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录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Р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工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录工作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Р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予以清退,解除劳动关系。Р Р第五章    附  则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