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条本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把补充医疗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帐户内。Р第二十条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Р信息变更Р第二十一条Р1、单位参保信息变更Р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Р2、社区参保人员信息变更Р社区参保人员在参保后,若发生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等)变更时,应及时到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未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者,本会如按原联系方式与之无法联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Р其他Р第二十二条本会对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根据上年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补贴情况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保障费的收费标准及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比例。自2014年起每两年调整一次保费。Р附则Р第二十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的门诊大病治疗是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 Р1、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Р2、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疗; Р3、在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学治疗( 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Р第二十四条本“计划”于2018年4月9日修订。自2018年4月1日起,参、续保按本次修订后条款执行。Р本会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1068号五楼Р邮政编码:200041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Р咨询电话:4008892351Р网址: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