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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估价规范(附条文说明)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应是重新取得或重新开发、重新建造全新状态的估价对象所需的各项必要成本费用和应纳税金、正常开发利润之和,其构成包括下列内容:Р1 土地取得费用;Р2 开发成本;Р3 管理费用;Р4 投资利息;Р5 销售税费;Р6 开发利润。Р注:开发利润应以土地取得费用与开发成本之和为基础,根据开发、建造类似房地产相应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来求取。Р5.4.3 具体估价中估价对象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构成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在第5.4.2条列举的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酌予增减,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Р5.4.4 同一宗房地产,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在采取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时,必须注意成本构成划分和相互衔接,防止漏项或重复计算。Р5.4.5 求取土地的重置价格,应直接求取其在估价时点状况的重置价格。Р5.4.6 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可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求取,或通过政府确定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扣除土地价格后的比较修正来求取,也可按工程造价估算的方法具体计算。Р建筑物的重置价格,宜用于一般建筑物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或因建筑技术变迁,使得旧有建筑物复原建造有困难的建筑物的估价。Р建筑物的重建价格,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建筑物的估价。Р5.4.7 成本法估价中的建筑物折旧,应是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包括物质上的、功能上的和经济上的折旧。Р5.4.8 建筑物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房地产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对于可修复部分,可直接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折旧额。Р5.4.9 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可采用下列公式求取:Р1 直线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РtРV = C -(C - S)----- ………………(5.4.9-1)РNР2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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