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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Р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Р(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Р大学生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算。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244元档次不超过40万元,122元档次不超过20万元。Р支付标准为:Р122元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38.5%。Р244元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Р八、在异地发生住院怎么办?Р答:异地医疗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其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还需提供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原户籍复印件等资料。Р九、成都市医疗保险政策在哪里查询?Р答:在成都市人力资源还是保障局信息网可以查询到本市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Р/PD0608070837/PD0608070837.aspР本资料仅供宣传,请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都市人力资源还是保障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即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城乡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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