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得分,考评得分最低为0 分。Р 扣减分值的标准如下:Р l、因自身工作原因,未能准确执行省行以及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被通报批评的,扣减5 分。Р 2、未按有关规定对统计资料进行备份、归档管理的,扣减3 分。Р 3、未按要求进行统计培训的,扣减3 分。Р第九条临时性工作考核计分标准Р根据临时性工作的性质和类别,分别纳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执行相应的考核计分标准。Р 第十条奖励加分标准Р (一)对统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被省行采纳的,奖励3 分。Р(二)在统计操作流程、管理办法、工作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被省行采用在全行交流的,奖励3 分。Р(三)协助省行完成统计专题调查和分析、统计培训、统计会议、统计信息系统开发升级等工作的,奖励5 分。Р(四)统计理论研究文章被省行采用,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奖励5分。Р(五)受到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以及其它政府统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5 分。Р第十一条综合考评计分办法Р(一)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管理等三项工作全年得分,汇总后计入综合考核得分。Р (二)各项奖励计分加总后为年终奖励加分,奖励加分不设上限。Р (三)年终综合考评总分为综合考核得分与年终奖励加分之和。Р第四章奖惩办法Р第十二条对年终综合考评总分处前列的分行,省行将给予通报表彰或其他形式的奖励。Р 第十三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省行将给予通报表彰或其他形式的奖励。Р 第十四条人为调整、篡改统计数据,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及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Р 第十五条管理不善造成统计数据泄密或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省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解释。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