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Р(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负有领导责任,撤职(不含)以下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廉政谈话;撤职(含)以上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Р(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负有领导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Р案件性质恶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Р第八条问责由局党组实施。问责涉及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问责情况应当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Р第九条被责令公开检讨(含)以上的问责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树优资格。Р第十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Р第十一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检讨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检讨的方式、范围等。Р第十二条《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干部职工本人及所在科室。Р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局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科室。Р第十四条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Р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局廉政风险防范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Р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