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管理权限,由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三种措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堵塞漏洞,避免问题演化发展成为违纪违法行为。Р警示提醒Р警示提醒立足于强化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监督,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Р诫勉纠错Р诫勉纠错立足于不足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廉政问题,及时纠正其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督促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Р诫勉纠错的实施权限,改进诫勉纠错对象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超过3个月。诫勉纠错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度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廉政风险防控进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其纠错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Р责令整改Р责令整改立足于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以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通过限期整改和强制履行,避免问题进一步发展。Р责令整改的实施期限,根据责令整改对象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令整改对象应当在10各工作制度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Р处置结果的运行Р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Р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Р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对象在纠错和中国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能参加各类先进评比。Р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对象可向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上级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经调查了解后,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