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学校应加强教育,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告知。对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家庭,学校应深入了解情况,取得社区和社会各方支持和帮助,积极参与化解家庭困难、问题和安全隐患。Р 第十条建立学生异常情况管理与考核制度。学校校长是学生在校异常情况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应切实担负领导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学生异常情况管理任务,签订责任书。学校分管安全的机构是学生在校异常情况日常管理工作部门,其他相关机构是协助部门,应强化在校学生的异常情况管理,督促班主任和教师及职工、家长、学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Р 学校班主任教师、学生家长应互留联系电话,便于及时联系,应对学生异常情况。有电话的学生也应将电话告知学校。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状况和存在一定问题的家庭要严格保密,避免对学生造成负面影响。Р 各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应及时上报学生异常重大情况,每月25日前随安全管理月报表上报当月学生异常情况,每学期期末和每学年年末上报学生异常情况管理工作总结。Р 将学生异常情况管理纳入“平安校园”创建、学校年终目标考核和县市区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促进各地各校落实学生异常情况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Р 第十一条建立学生异常情况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异常情况管理失职失当失策并酿成重大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表彰先进、评定职称上实行“一票否决”。Р 家长、学生在学生异常情况管理中失职失范,并酿成重大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法承担责任。Р 第十二条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可结合学生年龄、学生管理、家长参与等特殊情况,参照执行。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日。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Р文章来Р 源初中教师网 w 9 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