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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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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换。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鼓励推行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第三十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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