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Р 医疗机构应当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借口忽视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投保职业综合保险,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Р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机构制定。 Р 第三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避免和减少医疗或者工作过错发生。 РРР 第四十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活动,遵守医疗管理规定。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者争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径表达意见或者诉求。 Р 鼓励患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 Р 7行慈善医疗救助。 Р 第四十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和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予以解决: Р (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Р (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Р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Р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Р 第四十二条患者要求赔偿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患者要求赔偿额超过1万元的纠纷,医患双方可以按照第四十一条第 Р (二)、 Р (三)、 Р (四)的项规定予以解决;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 Р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协商一个月未达成协议的,其中有异议一方可以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