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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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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道路运输证》:(一)营运客车无线路标志牌或者不按规定站点进站发车的;(二)不实行车辆维修记录卡的;(三)违反第七条规定以及不按期进行年度资质等审验的;(四)教练车不参加年检的;(五)出租汽车不安装标志灯、计程、计费器或绕道行驶的;(六)营运客车未经批准擅自撤线、停班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营者聘用无《上岗证》驾驶员从事营运和机动车驾驶员无《上岗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二)客、货运输车辆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经营者运输途中甩客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规费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全额补缴,并按日加收拖欠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可处拖欠费额1倍的罚款;连续拖欠6个月以上的,可处拖欠费额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坚持罚款分离的原则,罚款一律上缴国库。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收费、罚款的;(二)擅自制作或者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证照、标志牌和收费、罚款票据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形象的;(四)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城市公用的公共汽车、电车、轻轨、索道、地铁的管理及拖拉机的购置、检测、维修、驾驶员培训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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