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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0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部门接受调查、处理。道路运输企业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 违法事实清楚的,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 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 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二)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四) 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0 /30 的原则, 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 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发布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第三十一条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以明示。第三十二条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机动车行驶: (一) 摩托车;(二) 轮式专用机械车;(三) 铰接式客车;(四) 全挂拖斗车;(五) 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六) 专项作业车;(七) 带挂车的汽车;(八) 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九) 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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